促进教育公平的公共政策
随着2006年9月1日《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更注重平衡教育资源的配置,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已在西部地区全面实施,2007年在中东部地区全面推行,保证农村的孩子上得起学、上好学。这些举措大大地推进了教育公平。由于我国社会分层已经形成,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教育资金短缺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各个阶层对经济、文化、社会资本掌控的程度存在着差异。在基础教育中对弱势群体的投入、加强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竞争体制、改革高考制度、进一步提高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比例、建立全面公开的行业信息介绍和社会实践平台等方面来提高教育的公平程度。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竞争体制,也就是要在初等教育阶段,在经济落后、教育不发达的地区建立足够的学校并不断改善教育条件,消除重点中学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垄断和“品牌效应”,使得各个学校能一视同仁地享受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这样有利于加大教育竞争力度,使社会各个阶层有享受公平的基础教育的机会。
改革高考制度并不是在于改革考试制度,而在于改革录取制度,改变目前偏重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录取比例,克服各地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使重点大学和名牌大学招生名额的地区分布逐步趋向均衡,成为推进基础教育和初等教育公平的有效扛杆。
进一步提高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比例,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执行力度,使得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得到实在的生活保障,保证他们的子女不会因为家庭的经济原因而辍学。
建立全面公开的行业信息介绍和社会实践平台,就是向弱势群体的子女提供各行各业的信息,以及尽可能地提供在各个领域的社会实践的机会。
教育的大门应向有才能的人开放,教育的公平就是让才智出众的学生享有优越的机会。这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将资源投向最优环节的要求。进入高等教育系统要实行竞争选择的资格认定,即是这种教育公平观念的体现。现实中的教育公平与否主要看是否给社会的各个成员以平等竞争的机会。也正如“教育部”部长周济说的:“最大的问题在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强烈需求和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不足,这样就构成了现代教育事业所面临的基本矛盾。”这个基本矛盾的存在,更加强烈要求在优质教育资源稀缺中强调教育机会的公平。(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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