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业绩,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罗某等4名职员,向WAP网页上传大量“艳照”。昨天,西城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罗某等4人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的刑期。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例以点击次数被判的手机传黄案。(《北京晨报》11月21日消息)
根据该案判决书显示,第一次司法鉴定材料中显示,28张淫秽图片的访问次数为25万余次,后经法定程序对点击次数进行重新鉴定,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是涉及淫秽图片的点击数量为8万余次,若按页面访问成功率60%计算,则成功页面点击数量为4.9万余次。司法从来只讲证据而不论想象和臆测,这是司法最基本的原则。从本案看来,法院所认定的8万余次点击数,并没有确凿的证据。8万多这个点击数,只是司法部门按照一定的比率大概推算出来的,并不是依靠实际访问记录统计出来的。这个参考比率究竟该以怎样的一个比率计算,这个比率又从何而来,科学性有几多?很显然,这更像是一个猜字谜的游戏而并非严肃的法律认定。从另一方面讲,传黄案的认定,一般更倾向于传黄本身所造成的影响事实。而据本案看来,即使我们假设法院认定的点击率属实,那么,在8万多点击数中,点击成功率又是多少?如果点击而未成功,则造成的事实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法院如果严格按照事实操作的话,那么,点击成功率也必须作为参考的基本依据而加以综合考虑。
同时,涉案几名当事人,传黄并非私自传黄,而是以创造业绩为目的,在本公司网站进行操作。既然法院认定传黄事实确凿,那么,该公司和公司负责人也必须作为连带责任人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从点击黄色图片的受众看来,无疑是基于该网站的影响力本身而接触到这些图片,而并非几名当事人。而传黄和被影响的事实,都是以该网站为基本的媒介而达成的,如果传黄案成立而该公司和负责人置身事外,则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
四名当事人涉嫌传黄,触犯了相关法律,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须。但既然立案判决,那么所有的侦查和审判程序,都必须以严格的法律准绳来衡量,以事实来认定罪证并形成判决结果,而且在追究责任时不能够“厚此薄彼”。如果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完成判决,而是依照主观臆测草草结案,执法本身都不能保证法律的严肃性,那么,真的是倒不如不立案。(刘长锋)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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