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东法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开庭率达到100%,并在全国首创了裁前报告、裁后报备制度,管住“有钱人”、“有权人”和“有名人”的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三类常见的罪犯入监服刑减免或停止状态。尽管事由不一致,但客观上都形成“提前出狱”的事实。如果不对“提前出狱”制度透明和规范管理,“有钱人”、“有权人”及“有名人”更有机会及能力购买刑期、杜撰医学证明以及获取为达到目的而需要的默契和配合。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并最终成功外逃,就充斥着暗箱操作下的钱、权交易与各环节的里外串通。“提前出狱”把控不严,将会把司法审判机关努力下形成的“司法公正”前端,变形为刑事司法执行阶段的“司法腐败”后端,最终损害司法威信和社会正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罪犯一旦判刑入狱后,减刑假释决定权由监狱管理方事实持有,在减刑假释事由的产生由监狱方直接判断的情况下,监狱方更有机会进行“刑期寻租”,罪犯或家属也更有诱因与监狱方达成“寻租契约”。经过改革,减刑和假释的决定权重回法院。不过,在大部分法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理”以及异议人等相关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减刑假释的实质决定权,依然还是受监狱管理方的左右。 另一方面,所有类型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都经过实质司法审理,这对目前法院系统所具备的人力资源来看并不现实,一些犯罪的减刑及假释,也的确不太需要经过冗长的司法审理。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考量,率先在一些社会危害严重性较高的犯罪中推行“阳光司法”,应是切中实际的做法。 可以说,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是针对了刑事司法执行阶段的司法腐败。指导意见特别选择了“三类犯罪”为重点防范司法腐败的领域,是结合了“司法效率”与“社会效益”的结果。 照进高墙内的“阳光司法”,要求减刑假释事由的设定,要遵从依法、公开、公允的原则,杜绝监狱为照顾某一犯人而特设“事由”。而对已经拟定的减刑假释的事由,则应遵从公示和可查询原则,所产生的事由应告之于相关各方,相关各方也可以便利地查询到相关信息。只有事由设定适当、产生事由符合事实,才能成为司法机关裁定是否准予减刑和假释的法律事实依据。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定权时,应遵从“实质审理”原则,开庭率与证人对质到庭率要达到一定的程序。 广东省的做法是值得各地借鉴的。提前报告与事后报备等创新制度,使信息充分流动与对称,在“阳光司法”的驱动下,这一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遏制司法执行后端的司法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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