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共享单车风头正劲,而且已经走向世界,成为中国共享经济模式的最佳注解。它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出行受阻于“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但也给交通管理、城市秩序带来了不小的管理压力。如何妥善化解管理难题,不少地方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日前,某地交警就开出首批共享单车“禁骑令”,有13615人被禁用,让许多人大为惊叹。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带有利弊两面特征。在其成长路上,管理部门以什么样的思维和方法来应对,直接影响共享单车的发展。犹记得在共享单车刚出现时,各地管理部门的应对有明显差异:有的地方城管直接将共享单车拉走,简单粗暴、一禁了之;有的地方则一切交给企业和公众自行管理;有的地方则出台了规范意见,明确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的相应权责。在许多新生事物的成长初期,都会遇到这三类管理模式的考验。幸好第一类管理模式不是主流,同时在舆论的批评声中不得不转变,这才有如今的一派繁荣景象。同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有点类似微信,李克强总理上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直言:“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所以,对待各类新业态、新模式,政府管理部门不能一上来就反对、扼制,要有“包容审慎”的态度。 不过,包容审慎不是当“甩手掌柜”,不是把所有问题都交给企业和民间。面对出现的问题,甚至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政府管理部门就必须发挥好管理职能,既要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又要找到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新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削减新生事物的弊端,引导其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比如,针对小孩使用共享单车造成的事故,某地交警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和共享单车企业共同作出规定,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这是极为负责任的表现,值得在各地推广。再比如,某地实施的“禁骑令”,针对的是非机动车违法,交警部门会将违法人信息共享给共享单车企业,而这些企业将根据违法次数不同而停用违法人使用共享单车不同的时长,最高可停用半年。这同样是负责任的表现,涉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伤亡数字已经触目惊心。 “禁骑令”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积极的,在舆论场上也赢得了广泛支持,但是在法律层面却有值得商榷之处。简单地说,就是法律依据是什么?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那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禁骑令”呢?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抑或是当地制定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尽管都有对违法行为和处罚办法的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禁骑”这一处罚条款。如果再翻看“禁骑令”,还会发现这个“令”只是交警部门和共享单车企业联合发布的一个声明,其法律约束力有多大?交警部门有没有权力将违法信息共享给企业?有没有权力要求企业禁止这些人使用?这些问题还需要重新审视,毕竟要于法有据,不能好心办错事。万一其他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效仿呢?发个声明,向企业共享公民个人信息,要求企业剥夺这些人的部分权益。倘若如此,后果将不可想象。 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规范,对于地方的探索也应该鼓励。但对“禁骑令”,还是要客观看待。在社会一片叫好声中,笔者提出些许疑问,以供大家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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