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不妨先设“容错期”
2025-05-29 15:53:2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日前,广东某高校一则通报在网上炸开了锅:有老师因上课迟到1分钟,被认定为教学事故,当月被扣5个教学工作量,学期绩效考核扣10分。在另一则通报里,提前2分钟下课的老师,同样遭到了处罚。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迟到1分钟,早退2分钟,看似小事,实则大事。一堂课不过几十分钟,迟到早退耽误教学时间,肯定会影响教学效果,学校对此进行通报和处罚,初衷是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这样做并没有错。 被处罚的老师心中委屈,原因可能主要有二:一是仅仅迟到早退一两分钟,结果就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觉得学校有一点“小题大做”。二是因为这一两分钟,不仅被通报,还扣钱扣绩效,既丢了面子,又有了污点,觉得处罚太重。 学校认为自己没错,教师觉得自己很冤,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分歧,双方纠结的点其实在于处罚力度与过错程度是否相当。首先来说,学校对于教师迟到早退的情况进行通报处罚没有问题,这彰显的是规矩的重要和制度的刚性。教师觉得委屈,网上有不同声音,则表明处理方式可能还有更好的选择,在坚持刚性制度的同时,或许可以适当讲一点温情。 以这起事件来说,弄清楚教师迟到早退的原因至关重要。如果是因为上节课拖堂耽误了,如果是因为给学生讲题迟到了,那这样的迟到就需要被谅解。另外,搞清楚教师迟到早退的次数也很重要,如果此前从来没有迟到早退的情况,这一次只是“初犯”,那不妨就以约谈、警告等形式来处理。相反,如果迟到早退是习以为常、屡教不改,那就该认定教学事故就认定教学事故,该扣绩效就扣绩效,既要处置当事人,更要形成威慑。 设置“容错期”,可能会比直接处罚有更好的效果,因为有温度的制度更容易被接受和遵守。试想,对于迟到和早退的情况,事前讲明一次约谈、两次通报、三次以上处罚,当有人被约谈之后,怎么可能不去注意,如何又会再二再三。即便有了再二再三,真的被处罚了,也势必无话可讲。 有效的管理制度,既要具备不被质疑的刚性,更要充满直抵人心的温情。教学事故的认定,目的不是为了扣多少分、罚多少款,而是要让教师严肃工作态度、提升责任意识。设置“容错期”,一方面让教师体会到学校的良苦用心,自觉地少犯错、不犯错,另一方面避免激发教师为了不迟到早退课间不敢留时间为学生解惑、课上磨洋工的逆反心理,无疑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对此,广东的这所学校也好,其他地方其他行业也罢,不妨一试!(高永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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